- 转载自: 房天下
- 时间: 2020-11-13 14: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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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 小区 当中提供服务的一个商业机构的,其主要负责的业务就是负责 小区 的水电以及绿化等的业务的,一般 买房 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1、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期满后, 物业公司 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2、事实上的 物业服务合同 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3、成立事实 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管理费 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 ,但业主仍接受 物业公司 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 物业服务合同 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
二、物业合同特征
1) 物业服务合同 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 物业服务合同 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 物业服务合同 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3) 物业服务合同 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 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 房屋维修 、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 物业服务企业 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 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 物业服务合同 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 物业服务企业 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 物业服务合同 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自 业主委员会 与 物业服务企业 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物业服务企业 是取得工商 营业执照 ,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 物业服务合同 是有偿合同;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 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企业 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 物业服务合同 是双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三、物业 合同形式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由于 物业服务合同 与人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合同履行期间长,因此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都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 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此外, 物业服务合同 应当报有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行政部门更好地监督和指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物业合同就是合同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类型的,也是要多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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