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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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5-11-05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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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是 优先购买权 的一种,是指 租赁 关系中,出租人出卖 出租房 屋时,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 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 租赁 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承租人 , 承租人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 出租房 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 承租人 。

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出租方与购房人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 并不当然无效,只有 承租人 主张(即通常所说的诉)合同无效,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认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丙的 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承租方没有提出反诉,即没有诉,依据“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承租方没有告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动作出“ 购房合同 无效”的裁判。因此,侵犯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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