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未续期可书面告知承租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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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5-11-04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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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合同期满未续期可书面告知 承租人 搬离

去年9月,我单位将100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出租给王某, 租赁 期限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定将该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与王某续签 租赁 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该营业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收回该房屋?

回复: 租赁 合同期满, 租赁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 承租人 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屋,而且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你们当时约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你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如今, 租赁 合同期满,你单位决定将 租赁 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与王某续签 租赁 合同以外,还应当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还房屋,并好用书面的方式。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 租赁 期间届满, 承租人 继续使用 租赁 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但 租赁 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单位未向对方 “提出异议”,那么王某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行为就被视为仍然在履行原来的 租赁 合同,只是 租赁 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如果你单位在 租赁 合同期满时,已明确要求王某归还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该房屋,那么你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中,你单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占用的房屋外,还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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