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 转载自: 房天下
  • 时间: 2020-11-06 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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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们的生活都是很现实的,为了能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不少的人们都在努力的赚钱,一家人朝着一个目标奋斗。在买房子时候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而有些人们对于合同不太了解。那么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来了解下吧。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1、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方虽系无权代理,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权,应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商品房的买卖对于大家买房子有很大的帮助,大家在买房子之前就要了解清楚买房的具体事宜,办理起来也能更方便一些。以上就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的相关介绍,在买房子之前大家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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