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转载自: 房天下 | 2015-11-04 10:54:00 | 786人浏览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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