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差可以拒交服务费吗?拖欠物业费怎么处理?
于某认为所住小区的 物业公司 的服务态度差,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且 小区物业管理 混乱,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另外,于某认为物业费标准是 开发商 和 物业公司 约定的,没有经过其同意,因此, 物业公司 多次向其催交物业费,均遭拒绝。
目前,与此类似的 拖欠物业费 纠纷常有发生,那么如何认识和解决此类物业费纠纷呢?业内人士就此问题采访了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李智律师。
一、 业主 有权接受物业服务,也应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 业主 应尽的义务。
根据《 物权 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 作为 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接受 物业公司 提供的服务是其法定权利,这也意味着 物业公司 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向全体 业主 提供物业服务,而 业主 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向 物业公司 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 如无正当理由而 拒交物业费 ,就 物业服务合同 而言,应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 业主 认为 物业公司 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 物业公司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对全体 业主 具有约束力, 业主 应当依法遵守。
目前,普遍存在着 开发商 先期聘请 物业公司 并与其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业主 虽非合同的当事人,但亦应遵守该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即在物业费标准适当的情况下, 业主 不得以其并非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而 拒交物业费 。
同时,应当说明的是, 业主 以所谓的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 拒交物业费 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 业主 如认为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存在加重其责任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确认该等内容无效。